返回列表日期:2020-01-15阅读:2732
污水处理厂原本就是控制和消除水污染物排放到外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的最后一道关口,但江苏邳州市一污水处理企业的员工曹某,非但没有做好管控污水的本职工作,还私自篡改污水处理企业的氨氮在线监测数据,致使含污染物的超标污水直接排放并造成环境污染,该员工因犯污染环境罪,日前被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控重点排污企业,邳州籍36岁男子曹某为该企业原工艺主管,现生产科长,因篡改生态缘污水处理公司氨氮在线监测数据,于2019年5月24日被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曹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徐州中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2月至6月间,曹某当时担任生态缘污水处理公司工艺主管,其明知更换监测污水样品会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为逃避监管、节约重置机器成本,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该公司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取样进水管断开,用自制的液体替代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在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所取的污水样品上传数据,同时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6月14日凌晨,曹某在更换污水样品时被徐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因上述违法行为,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7年6月23日对曹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7月8日,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审理法院认为,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国控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公司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由第三方公司负责运行维护,不得擅自校准维护和修改参数。曹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更换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样品,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曹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初犯,法院依法判决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资料显示,位于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内的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由南京亿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苏生态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合计出资580万元设立,该污水处理企业曾在2016年7月15日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当时的徐州市环境保护局查处并作出“处应缴排污费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污托邦